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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违约处置,应重点关注哪些法律问题?

2017-03-16 金融资本市场团队 道可特法视界


摘要:根据债券违约情况的不同,从大方向上,债券持有人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解决问题——自主协商和司法诉讼,这两种解决方式并无时间前后之分,债券违约需根据具体违约事件制定相应处置方案。本文结合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金融资本市场团队在债券违约事件中提供法律服务的实践经验,从投资人(即债券持有人)角度出发就债券违约发生后的处置方式进行简要分析整理,以期对投资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支持。


自2016年以来,国内债券市场违约事件频发,以致对债券违约风险的关注,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据Wind资讯统计,截至2016年12月31日,2016年全年违约债券共79只,同比增长243%,涉及违约主体34个;违约总金额高达403亿元,同比增长220% 。面对如此大规模的债券违约事件,债券发行人、主承销商、政府、监管机构及债券持有人在处置债券违约事件中亟需一定的法律支持以确保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收集信息


债券持有人在得知债券发行人本期债券未按时支付本息,或在另一期债券项下已经违约,或有其他信息或证据等证明债券发行人无法按期支付本息的,债券持有人可从以下角度充分获取相关信息,为制定具体债券违约处置方案奠定基础。

➤ 债券持有人可以通过公开渠道密切关注发行人或主承销商、评级机构等关于债券的相关信息披露;

➤ 建议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保持密切联系,进一步了解债券发行人的违约原因、后续偿债能力及后续处理措施,并与主承销商沟通偿债方案等事项;

➤ 建议债券持有人与其他债券持有人保持沟通,尤其是该债券持有人所持有债券比例较低的情况下,可能需要通过联合其他债券持有人加强与发行人谈判的力度,推动整体债务处置的进程;

➤ 了解债券持有人认购的本期债券是否有增信措施,例如是否有抵押或质押或保证担保等增信措施;多渠道掌握发行人的财产线索,为后期协商解决增加谈判力度。

在收集分析上述信息的过程中,根据债券违约情况的不同,从大方向上,债券持有人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解决问题——自主协商和司法诉讼,这两种解决方式并无时间前后之分,债券违约需根据具体违约事件制定相应处置方案。

二、协商解决


债券违约发生初期,综合分析已经掌握的基本情况,如发行人仅是因为暂时性问题导致无法按期支付利息且最终偿债可能性较高的,考虑到司法诉讼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债券持有人可以考虑协商解决,给予发行人一定的宽限期;如果未能通过协商方式予以顺利解决,也可以选择司法诉讼的方式(具体详见第三部分)。

以 “ 12圣达债 ” 债券违约处理为例

2012年四川圣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圣达集团 ” )公司债券应于2015年12月5日付息及兑付回售债券本金。受外部经营环境及金融环境的影响,圣达集团的生产经营业务受到冲击,同时资金流动性受到限制,未能按期足额付息及兑付回售债券本金。圣达集团实施增信措施,将持有的四川圣达水电开发有限公司9.75%的股权、峨眉山仙芝竹尖茶业有限责任公司100%的股权和四川圣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现为 “ 长城动漫(行情000835,买入)” )1000万股股票作为本期债券的质押资产,同时发行人全体股东为本期债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 12圣达债 ” 自债券发生违约后,先后召开了五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最近一次2017年1月13日《12圣达债2017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12圣达债持有人会议通过同意受托管理人天津银行签署债务和解方案,发行人承诺于1月25日和3月31日前分别处置债券质押物圣达水电股权和长城动漫(000835)股票进行债券偿付。如处置顺利,债券有望获得2/3左右的回收率。虽然和解方案能否顺利实施及最后债权回收情况仍具有不确定性。但本案例再次说明,优质资产质押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强债券持有人通过协商方式与发行人谈判的力度、提升债权回收率。

“ 12圣达债 ” 债券违约处理中,先后召开了五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债券持有人会议为顺利解决债券违约事项发挥了重要作用,以下主要介绍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规定,为债券持有人依法通过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依据。

关于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2013修订)(以下简称 “《持有人会议规程》” ),以下以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简称 “ 债务融资工具 ” )为例,就债券持有人参加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简称 “ 债券持有人会议 ” )相关法律问题整理如下:

➤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效力

根据《持有人会议规程》的规定,持有人会议决议对同期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具有同等效力和约束力,即持有人会议决议对发行人无强制力,但对同期债券持有人具有约束力。如该会议决议达成的解决方案对某一债券持有人较为不利,该债券持有人也必须按照持有人会议决议制定的方案行使追偿权。因此,债券持有人会议对债券持有人非常重要,建议债券持有人持续关注发行人、主承销商的相关公告,结合自身持有同期债券余额的比例、会议议案、发行人偿债能力等实际情况积极行使其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中的权利。

➤ 召开条件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条件主要依据《持有人会议规程》的规定和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在出现债券违约或影响发行人偿还能力的事项出现后,均可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根据《持有人会议规程》第七条的规定,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召集人应当召开持有人会议:

(一)债务融资工具本金或利息未能按照约定足额兑付;

(二)发行人转移债务融资工具全部或部分清偿义务;

(三)发行人变更信用增进安排或信用增进机构,对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权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发行人或者信用增进机构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被接管、被责令停产停业、被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五)发行人或者信用增进机构因资产无偿划转、资产转让、债务减免、股权交易、股权托管等原因导致发行人或者信用增进机构净资产减少单次超过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或者两年内累计超过净资产(以首次减资行为发生时对应的最近经审计净资产为准)的百分之十,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指标,但对发行人或者信用增进机构的生产、经营影响重大;

(六)单独或合计持有百分之三十以上同期债务融资工具余额的持有人提议召开;

(七)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其他应当召开持有人会议的情形;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由持有人会议做出决议的情形。

➤ 召集人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一般是债券主承销商,在主承销商不履行召集职责时,持有一定比例的债券持有人也有权召集。因此,债券持有人需要与主承销商、信用增进机构及其他债券持有人保持联系,在主承销商不履行召集职责时,应联络其他债券持有人召集会议,采取积极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根据《持有人会议规程》第六条的规定,“ 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 ” 一般情况下,募集说明书中会约定主承销商为召集人;在主承销商 “(《持有人会议规程》第九条)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职责的,单独或合计持有百分之三十以上同期债务融资工具余额的持有人、发行人、主承销商或信用增进机构均可以自行召集持有人会议,履行召集人的职责 ” 。

➤ 提议议案的权利

根据《持有人会议规程》的规定,会议拟审议议题由召集人在召开持有人会议的公告披露,单独或合计持有百分之十以上同期债务融资工具余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修订议案。

债券持有人应重视议案的相关内容,如相关议案对其较为不利,应联络其他持有人提议修改议案;如议案内容对其较为有利,也应该与其他持有人保持联络,预测议案通过的可能性,并制定相应应对预案。

➤ 表决权

《持有人会议规程》对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持有的表决权及决议的通过有具体的表决权比例要求,债券持有人不仅应在认购债券时结合自身的认购比例关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的相应内容;在债券发生违约后,也应重视募集说明书中关于表决权的相关约定,如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的程序违反法律规定或募集说明书中的约定,某一持有债券比例较低的债券持有人可对不利于自己的会议决议的效力提出异议。

根据《持有人会议规程》的规定

表决权: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及其代理人行使表决权,所持每一债务融资工具最低面额为一表决权。发行人、发行人母公司、发行人下属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承继方等重要关联方没有表决权。

出席比例:除募集说明书另有约定外,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额应达到本期债务融资工具总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会议方可生效。

决议通过比例:除募集说明书另有约定外,持有人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本期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四分之三以上通过后生效。

三、司法诉讼


在各方未能通过协商解决,或债券持有人拟通过诉讼方式向发行人施加压力,以诉促谈时,债券持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前,建议厘清以下法律问题。

➤ 明确起诉主体

1. 委托受托管理人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诉讼

如本文第二部分所述,债券持有人会议可能会达成一致意见,且经沟通后各方顺利协商解决;但也有可能经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后形成的会议决议是全体债券持有人决定委托受托管理人(通常是主承销商)对发行人提起诉讼。

作为持有债券余额比例较低的债券持有人,因其持有比例低,发行人还款压力小,有可能已经与发行人就偿还本息达成一致;但债券持有人会议如形成起诉的决议,则该决议对所有的债券持有人有约束力,该债券持有人只能加入全体债权人一致行动中。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金融资本市场团队于此处再次提醒债券持有人需要对持有人会议的召开及相关议题等予以重视。

2. 自行起诉

在债券持有人未就委托受托管理人对发行人提起诉讼达成持有人会议决议时,债券持有人也可以单独起诉。自行起诉与委托受托管理人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诉讼相比有以下优势:一是,自行起诉在诉讼立案、财产保全办理效率相对较高;而委托受托管理人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诉讼的模式因同期违约债券的债券持有人众多,基于各自不同的客观情况,对于诉讼方案、诉讼费用的分配等问题可能产生分歧,效率较低。二是,委托受托管理人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诉讼的模式要求发行人偿还全部债务,这会使发行人面对更大的财务压力,反而降低了发行人偿还的可能。再者,民事诉讼实行 “ 不告不理 ” 原则,某持有人单独起诉,其判决结果不会自动适用于其他人,因此,大多数情况下,还是建议债券持有人单独自行起诉。

➤ 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应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又根据2015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报》上发表的《关于民诉法司法解释中有关管辖若干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一文所明确 “ 如果贷款方起诉借款人要求还本付息,争议标的则为借款方负有的向贷款方归还本金和利息的义务,接收货币的一方,就是货款方,此时贷款方可以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向该地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表述为:“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因此,债券持有人可以选择在发行人所在地(被告住所地)和债权人所在地(合同履行地)进行起诉。

➤ 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在债券违约诉讼中具有重要的意义,例如两个债券持有人同时胜诉,但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条的规定,“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即申请财产保全的债券持有人优先受偿。

 诉讼所需的时间

法院一审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为三个月,一审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为六个月。法律规定二审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期限为三个月。加上其他诉讼程序所需的时间,一般案件的一审和二审需要九到十二个月的时间。执行期限根据具体案件情形,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通过以上分析,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金融资本市场团队认为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情况下,债券市场的发行人出现债券违约的风险加大,债券市场的各参与方,特别是投资者,必须打破对债券 “ 刚性兑付 ” 的传统认识,在债券违约发生后,及时采取切实有效的违约处置措施,充分维护自身合法利益,避免损失的扩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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